记者获悉,为加快人才公寓建设,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淄博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发布。面对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次人才,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供应政策性住房,分为租赁型和产权型两种类型。
《细则》提到,人才公寓建设主要采取政府组织建设、市场化运作、用人单位自建的模式,按照“户型合理、面积适中、适当装修”的标准建设,充分满足不同层次人才的居住需求。租赁型人才公寓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和用品,达到拎包入住的条件。政府组织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对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免租金。领取政府生活补贴的人才(不含专科毕业生),租金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房源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未领取政府生活补贴的人才和专科毕业生,租金按照市政府公布的项目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50%确定。以限定租金租赁的面积,按照不同层次人才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项目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收取。
人才公寓面向“淄博人才金政37条”下发后我市企事业单位(含驻淄高校、科研机构、中央及省属企业,下同)新引进的人才分配。其中,租赁型人才公寓面向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次人才分配;产权型人才公寓面向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士本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次人才分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每个家庭(含1人家庭)只能租赁或购买一套。已享受政府购房补助的人才不得再申请产权型人才公寓。市级组织建设和通过市场化运作建设的人才公寓,面向中心城区(张店区、高新区)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分配;各区县组织建设和通过市场化运作建设的人才公寓,面向本辖区内区县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分配。
人才公寓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本地(指人才公寓所在区县,下同)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本地无私有住房。政府组织建设和通过市场化运作建设的人才公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分配。
分配程序依次为登记、初审、复审、公示、选房、签约。其中,由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人才公寓申请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或单身承诺),申请人毕业证书、人才称号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产权型人才公寓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租赁型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管理单位可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人事关系调离本地或者不在本地工作和生活的;在本地通过购买、赠予、继承等方式取得私有住房的;改变所承租的人才公寓用途且拒不改正的;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所承租的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人才公寓保障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相关单位和人员人才公寓申请资格,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